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1
发表时间:2023-06-23 19:22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行管处)承办甲级测绘资质审查。 第三条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单位应当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办理。 第四条 受理和初审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甲级测绘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第五条 审查 行管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报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2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对需要会审的,经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批准,行管处2日内将会审建议送达有关司会审。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认为有必要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于2日内派员到申请单位实地调查。 第六条 对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行管处应当在本处审查期限内,提出召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专题司务会的建议,经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司长同意后召开。 第七条 公示 行管处自收到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司长签署的审核意见之日起1日内,将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向分管局领导签报。 分管局领导3日内签批意见。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将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第八条 决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行管处1日内起草批准文件,经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审签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分管局领导4日内签批意见。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 经核实无问题的单位,行管处起草批准文件,经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审签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经核实有问题的单位,法规与行业管理司视情况做出处理;对于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经审核不予批准的单位,行管处起草不予批准文件,报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审批。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颁证 行管处在分管局领导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到行管处签领《测绘资质证书》,并由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与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甲级测绘单位,其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资质证书号、发证日期、有效期、业务范围等,应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布。 经审查不予批准甲级测绘资质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其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甲级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行管处7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报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需要会审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送有关司会审。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3日内签批审核意见。 行管处根据司领导签批意见,3日内换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甲级测绘单位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人代表变更的,行管处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换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为申请单位换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之前,行管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将原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颁布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苏州测绘资质办理,苏州施工资质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