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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改革即将开始,现在还应不应该办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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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5-08 14:28

随着资质改革的进程继续推进,很多企业都在观望三级是否真的取消,住建部下放的15省审批权是否收回,钢结构是否能直接换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资质是否直接变为综合甲级,两特、三特、四特企业怎么办,分立窗口什么时间开,资质转让是否有风险、会不会核查、唯一社保后挂证是否就没事了,三级升二级具体怎么操作,技术负责人应该怎么配备到底三库、四库一平台查不查业绩,多省开放二级申报窗口为什么没人报,报了又被否,上层主管部门领导换届资质改革是否还会有新的调整,新资质标准几月份发布等等都备受企业的关注。

那么在关注这些问题的同时近期各省市地区的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通知也陆续频出(浙江省、河北省、天津市、甘肃、海南、四川等省份)详见下文,接下来将会进行全国大规模核查,查资质/查人员/查挂证/查社保/查资质转让等等,一些企业单位还是比较忧心忡忡的,那么资质动态核查为什么如此严格?意义又在哪里?

为什么相关部门如此重视资质动态核查?`

资质动态核查绝不是例行公事,是住建部门严格执行“放服管”改革政策,对建筑市场的严厉监管。类似于《关于资质动态核查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的公告,文件中共有多建筑企业因不符合资质标准,被勒令限期整改。

在整改期间,企业不可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也不能申请资质分立、升级等业务,若是整改后仍无法通过核查,则会被撤销资质。

建筑企业若存在以下的情况,资质动态核查的频率会增加:

1、住建部诚信平台上年度不良行为记录积分20分以上、不良行为记录达到3次;

2、在进行工程项目时曾经发生过较大生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

3、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没有按时支付,引发群体性发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4、有投诉、举报记录,反映资质条件不达标的情况;

5、被列入本年度重点监督企业名单或上个年度资质动态核查勉强合格;

6、建筑单位在3年内没有承接过任何工程;

7、在本年度曾经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某家建筑单位出现以上7种情形,尤其是第③和第④点,正常情况下,很容易会被建设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纳入重点监管类目中。

此外,为了建筑业为了响应“放管服”政策,资质新办、升级、增项申请的审批门槛相对降低,建筑主管部门为了加强对建筑单位的监管力度,资质动态核查频次增加。

资质动态核查的具体内容:

1、证照情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2、主要负责人情况:

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注册人员情况:

企业注册人员专业、资格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

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应当核对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及购臵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5、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1)、(2)、(3)、(4)项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6、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除核查(1)、(2)、(3)、(4)项规定内容以外,还应当核查其有职称人员的专业、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建筑企业想顺利通过核查,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注册专业人员配备齐全,符合资质标准的要求;

2、提交的公司资产、办公场所、技术设备、业务指标和相关统计数据报告等信息真实有效,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

3、抽检工程业绩和工程项目符合要求;

4、没有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

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6、没有拖欠工程款和员工工资;

7、施工现场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部分省份核查通知

浙江省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省建筑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优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通知》要求分批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强化招投标环节资质核查,以及建立常态化动态核查机制。对申请转移浙江省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省内申请资质转移的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了资质动态核查,公布了一些不合格资质企业名单。

具体如下:

第一批核查时间4月3日,整改完成时间5月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3年以来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二批核查时间5月5日,整改完成时间6月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2年度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批核查时间6月5日,整改完成时间7月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2年以前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对确为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该类别资质的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相对应的新工程。整改复核不通过或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省厅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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